二婚办理结婚证户口本上没有离婚两字也办到了,证件有效吗?

2024-11-27 09:34:3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户口本上无“离婚”二字并不是二婚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必要条件,您依照婚姻登记规定领取到的结婚证自证件签发之日起生效。您后续可以持离婚证,去登记户籍的公安机关进行户口本内容的更新,该行为不会对您已经办理的结婚证的效力产生影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回答2:

首先,确实是经合法程序办理的结婚证,且双方是自愿结婚,同时符合法定结婚的其他条件的;其次,第一次结婚后是经合法程序办理的离婚手续,并且已经取得离婚的,那么再次结婚的结婚证当属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的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北京专业律师提醒您:因为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双方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的并非签订离婚协议即已经离婚,实际取得离婚证的才算是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仅签订离婚协议后有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会触犯重婚罪,如此一来那么第二次结婚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因违反法律规定,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所以,如果是因为在办理程序上有瑕疵的,而导致婚姻关系无效那么自始无效。双方第二次结婚领取的结婚证也会无效。

回答3:

二婚办理结婚证时,户口本上没有离婚二字也办到了,证件是有效的。
首先结婚登记时,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的规定,提交了户口本和身份证;其次,是二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现场办理结婚登记,经审查无误后,当场办理并发放结婚证,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户口本上没有离婚二字,与婚姻登记与公安并未联网,法律也未强制性规定离婚必须在户口本上体现有关。只要当事人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佐证即可。

回答4:

这个当然是有效的,系统上面显示你是离婚的,你没有重新办理户口本,但是户口本上没有

回答5:

只要是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肯定是有效的,
说明这个办理的工作人员不够细心,一般情况下都会问清楚,二婚的话都要去派出所把户口本上的那两个字弄上去才给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