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抚养条件而不抚养,可以由父方抚养;(2)两周岁到八周岁的子女,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考虑孩子由谁抚养,如果一方绝育、或者一方没有子女而另一方有子女,则一般考虑由其抚养;(3)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
财产平均分割。
都说家和万事兴
然而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
难免有摩擦磕碰
而家事矛盾闹进法院
如何在定纷止争的同时
让婚姻走到尽头的双方一别两宽
对法官而言无疑是个挑战
2001年下半年,余某与洪某相识相恋,2002年10月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生活习惯差异大,沟通交流少,致使双方未能培养良好的夫妻感情。余某曾于2019年4月向兴业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但双方并未因此和好,也没有为挽救婚姻作出应有的努力。2020年,男方余某再次向兴业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要求与女方洪某离婚,和抚养两个小孩。
(图片源于网络)
2020年7月份,兴业县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余某离婚态度坚决,洪某则情绪激动地宣泄满腔委屈,说“这两年来,都是在闹离婚,我也不想过了,离就离,但是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要掰扯清楚,回建地、车辆等都要分割……”。经承办人梁法官耐心劝解和心理疏导,洪某情绪才有所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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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自上次原告余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双方仍居住在同一栋房子,但一人居住在一层,平时也几乎没有交流。这两年,因原、被告闹离婚的问题,孩子也多是由爷爷奶奶照顾。现被告洪某见双方已无挽回可能,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仍然争执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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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结束后,承办人梁法官见双方当事人尚有心结,调解意愿不强,遂叫双方回家冷静。同时,梁法官考虑到判决不能柔性解决双方的离婚问题,也不能彻底解开双方心结和减少双方对立情绪,也不利于发挥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于是,梁法官多次电话与原、被告进行沟通调解,逐个做思想工作,并多次带领家事团队走访、实地调查被告提及的回建地问题。通过多次走访调查,梁法官了解到回建地并未有实际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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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9日,梁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此次双方情绪都有所缓和,但对于财产分割问题仍然争执不下。梁法官也将走访了解到的回建地情况如实告知了被告。
最终,经过梁法官的耐心调解和情绪疏导,原告愿意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双方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余某与洪某离婚;
◆两个孩子均由余某抚养,由洪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归余某所有,由余某折价补偿十余万给洪某,该补偿款由余某分三期支付。
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婚姻问题处理不好,就容易导致家庭矛盾丛生,在争争吵吵之后,满地鸡毛。难相守,怨别离,多年感情不复存在,走向婚姻尽头的双方,也要尽量做到好聚好散,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在家事案件中合理运用心理疏导机制,舒缓对立情绪,引导理性诉讼,不仅能体现家事审判的温度,更是家事案件审理的现实需要。
孩子抚养权的确定,一般会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