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大幅提高
新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金
□记者 解志国 通讯员 刘继伟 郝斌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依据今年3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市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将有大幅度提高。
从2011年8月1日起,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金(退休金)。2011年8月1日至冀人社字[2012]72号文件实施前去世人员,已经按原标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按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予以补发。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由原单位负担。
据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统计资料每年在公布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时一同发布。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已复。只能按照当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