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流程是这样办理手续的:
1、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以及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婚姻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会向当事人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这个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反悔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离婚申请;
4、期满后,未撤回离婚申请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发放离婚证;
5、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登记人员会当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