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准的能够报销。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应当在当地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急救的可以就近就医,稳定后转入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只有因为当地医疗条件限制,经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才可以转入外地医疗机构治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转院制度。
(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到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的,可直接到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根据病情到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平稳后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特殊情况不能转院或在市外医院抢救的,应在入院后3日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二)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由诊治医院向职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须于3日内将已批准转诊、转院的情况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就医的,由市级转诊医院提出申请,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支付。
这个应该是不可以吧,具体的建议你咨询一下社保中心那边了解会比较清楚一些。
工伤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也可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