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传唤的法律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有:
第四十四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传唤的法律依据应当是对于需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过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进行批准,使用传唤证对其进行传唤。对于现场所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过出示相应的工作证件,可以口头对其进行传唤,并且在询问笔录的过程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的经过、时间以及离开的时间。
法律分析
传唤本身并不是一种强制措施,传唤的对象应当是没有被执行强制措施的相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人在传唤的时候必须要及时去接受相关机关的调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传唤的法律程序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在消防执法的过程当中,需要对其进行传唤的,承办执法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完成《传唤证》并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以后,出具该《传唤证》。(二)承办执法的工作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给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的回执上面签名或者盖章,并且注明好收到的日期。(三)对于被传唤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其传唤的情况,经过领导批准后,依法对其实施强制传唤。(四)被传唤人在传唤到案之后,应当及时进行讯问和查证,制作相应的讯问笔录,每次讯问的时间不可以超过二十四小时。(五)对于当场所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对其进行传唤有关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