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某地一楼盘建成。当地居民李立民实地考察后,对房屋的设计、地段和周边环境都比较满意。经过协商,李立民与经销该楼盘的某销售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销售公司将三居室一套售与李立民,价款40万元,并约定该房屋于2009年元旦前交付使用。此后,李立民先后向销售公司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至交房日,某销售公司因故未能交付房屋。2009年5月初,某销售公司通知李立民办理房屋交接验收手续,但李立民未办理。此后,李立民诉至法院,称该合同未按法律规定办理过户手续,不具备法律效力,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某销售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销售公司返还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至还款日的利息损失。
[专家点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的要件包括:第一,合同主体要合法,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有与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行为人订立合同是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缔约能力,并已就销售买卖达成一致协议,且买方支付了房款。既然销售过户登记并非房卖卖合同的有效要件,该合同又是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故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的。也是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原则的。当然买受方支付全部房款之后,出卖方应按合同转让该销售,并应当协助买受方办理过户手续,以实现销售所有权的移转。
本案中,销售公司的迟延履行,并未给李立民造成利益损失,更不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应认定为构成根本违约。由于迟延的期间不长,销售公司在违约后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态度,及时加以改正,使李立民的利益得以实现。因此,李立民不能以销售公司的迟延交付构成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应认定该买卖销售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李立民可以基于销售公司的迟延履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房归你,但尚未过户你名下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