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李某,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王某,周某只能在是否有新人入伙\退伙或提供合伙企业的担保,留质时有共同的表决权.
2,李某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不能再与第三人程某再合作建一个电子元件生产企业,并将其生产的产品卖给新世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但三个合伙人都书面同意的除外.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李某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3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李某与深圳一电子企业集团签订总价值为4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绝对是没有效力的.合伙企业中最重要的就是合伙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合伙协议具有最大的约束力.
找律师问问了,牵涉到合同那些还要专业的人解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