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分情况而定,公安机关担负着日常的社会治安和管理工作,由于公安机的关职责和工作特点,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不可避免,公安机关能否介入民事纠纷也是传统习惯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但是违法插手民事纠纷可以向纪检举报。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依法有限介入民事纠纷,处理矛盾,有着其他机关无法取代的优势和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介入民事纠纷一直处于进退维谷的状态:进,就可能进入不当或干涉越权退,就会被认为不作为,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能否介入民事纠纷和怎样介入,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有限介入民事纠纷对国家的长治久安,至关重要。
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交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调解协议书”应存档备查。对不服公安派出所调解意见的,应劝导双方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交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调解协议书应存档备查。对不服公安派出所调解意见的,应劝导双方到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民事纠纷,虽然有相应的法条,但是如果法律当中没有规定的话,民事纠纷在处理的时候,可以按照社会习惯来进行。民事纠纷在日常生活当中非常多,因此一些小的民事纠纷,如果可以协商解决的话是最好的。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法律依据
《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一、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二、严禁滥用收容审查手段。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的收审条件的人,不得使用收审手段。对来华的外国人中犯诈骗罪或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者,应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采用收容审查手段。
三、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
四、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报案单位和当事人索要办案经费,不准截留缴获的赃款用作办案经费和其他经费,不允许搞“办案提成。”
五、公安机关派人到外地执行办案任务,要依照规定持完备的法律手续,并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在其协助下开展工作,严禁超越管辖区,避开外地公安机关自行抓捕案犯。对外地公安机关来本地办案的,要积极支持,热情配合协助;对依法执行调查取证、拘留逮捕案犯和追缴赃款赃物任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阻挠。
公安插手经济纠纷,可根据《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向纪检委进行举报。
补充:《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严肃指出: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既是严重的不正之风,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务请各地公安机关的领导认真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彻底纠正。并再次重申,“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非法做法。”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务必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已经发生的干警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坚决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今后违反本通知的,更要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