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是注销,有无吊销停止经营活动呢?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你主动提出离职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之后企业才准备清算关闭,你是没有资格取得经济补偿金的。 2、如当初企业宣布清算,并许可以任何形式的离职均可取得经济补偿之后,你才提出离职,或许有可能获得该资格(但这在逻辑上难以成立); 3、既然离职事项已经完结,申请要件也随之消失。 4、这只是局外人的分析,作为当事人你不妨也可以尝试咨询前企业的。
有赔偿,经济补偿金按照每年发放以一个工资的标准;
没有赔偿,到新的工作单位,属于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有损失的一方;
处于孕产期的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存在赔偿,除非新的岗位不适合孕产妇的身体健康,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注销公司,换新的用人单位接收员工,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是需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员工。通知的时间,比照续签劳动合同的通俗办法,应当是提前一个月,如果你没有去新的接收单位,则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