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他都在该法有规定。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给予经济补偿。以及第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支付工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