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公司不给产假显然是不合法的。
另外,社保是从员工入职之日起购买到离职之日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购买社保。最后关于维权,你可以到你们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对公司进行处罚。如果投诉并没有起作用,你也可以就未休产假的事宜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而关于社保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申请仲裁,只能通过投诉解决。
用人单位辞退孕期员工,属于一种违法辞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那就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什么原因?是你新入职?那你将无法享受生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