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2024-12-21 23:32:2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不同点:

⑴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⑵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⑶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⑷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虚假诉讼

回答2: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虚假诉讼的特点:虚假诉讼往往具有当事人关系特殊、当事人行为默契、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多发于经济发达地区且金额较大。
第一,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原因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
第二,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查处难度较大。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即使参加诉讼,也不会进行实质性的诉辩对抗,或者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且多为"自认";有的当事人还为对方提供便利,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以便加快诉讼进程,早日骗取法院裁判文书。
第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较普遍。从浙江省查处的虚假诉讼案件来看,绝大多数都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四,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虚假诉讼案件多发,且金额较大。在浙江台州、温州和金华等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案件数量较多。
第五,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以下几类案件易发高发虚假诉讼: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回答3:

如何发现或判断虚假或恶意诉讼?
如何发现或判断虚假或恶意诉讼,域外法院或法官都有高招,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可能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和情形作了规定。
其中第二条规定了可能出现虚假诉讼的案件类型,包括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可能出现虚假诉讼的情形,包括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原、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调解协议或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诉讼中有其他异常表现。
诉讼中可能出现虚假或恶意诉讼的其他异常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行为人一般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经常同时出现数件甚至数十件证据相似的同类型案件,而且原告均委托同一代理人进行诉讼;原、被告一般不亲自参加诉讼活动,而是委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以免因自己的疏忽而被查处;庭审中行为人的临场表现如神情、言语较为非常,面对法官的询问言语容易紧张等,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