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复是不是行政行为?

2024-12-12 14: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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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行政答复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答复不具备这一特征,无论是从名称还是内容均是一种信访形式的申诉。行政答复也是对申诉咨询内容逐项作了明确的说明,是告知行为。因此不能引起被答复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这种行政答复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回答2:

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信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可继续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复核。这是法定程序,不能直接诉讼。

回答3:

法院受理的是: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人身权、财产权保护案件,抚恤金发放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再就是其他行政案件!这个行政答复不算是个具体行政行为!应该不具有可诉性!你说劳动厅的答复里面用的是维持,应该算是行政裁决行为,产生了处分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因此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回答4:

行政诉讼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那个行政答复应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答复是对问题的解释或解答,而不是针对你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