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成语叫“父债子偿”,很多人认为,父亲欠下的债由子女偿还,天经地义。但“父债子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法律上,父亲和成年子女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他们各自的财产也是独立的。而债权作为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债务债权具有相对性但不具有继承性。因此,父亲欠的债,子女在法律上并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子女如果基于道德的考虑,自愿为父亲还债,法律也不干预。债务不能继承,否则不是成了父债子偿了吗?但债务人有遗产的话,遗产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如果遗产已被继承,那么继承人应当以继承的遗产清偿债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一十三条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后,以其遗产清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应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是的,但是债务已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偿还。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