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官司(诉讼)中的律师费,一般是聘请方自行承担,败诉方不承担对方主张权益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在以下九类中,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1、 法律援助案件;
2、著作权侵权案件;
3、商标权侵权案件;
4.专利侵权案件;
5、不正当竞争案件;
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7、借款担保权诉讼案件;
8、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9、仲裁案件。
(二)除前述情况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否则无权要求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拓展资料
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其他诉讼费用。
具有经济制裁的性质,是败诉方的当事人对进行诉讼所花费用的合理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应列为国库收入。对民事案件依法征收诉讼费用,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对此,各国民事诉讼法典中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关于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计算方法等问题,则另以单行法规的形式予以公布。
意义
诉讼费用制度的设立,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收取诉讼费用,可减少国家不必要的开支;第二,收取诉讼费用,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从而减少一部分不必要的诉讼,为国家、也为社会减少了浪费;第三,收取诉讼费用,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种类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可以分为三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案件,四种不同性质的案件交纳办法有所差别。
(一)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征收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具体交纳标准如下: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数即为应收额。
(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只涉及人身关系或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通常是按件交纳的。在非财产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收取。按照《交纳办法》,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和交纳标准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2.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上述案件,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对上述案件的收费有幅度规定的,在具体的实施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
债务发生纠纷时。对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通常均会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具体如何承担,则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判决由谁来承担,败诉方承担原则性规定。对律师费,则要分以下情形予以介绍;(一)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列如法律援助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担保权诉讼案件(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的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律师费除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打官司的律师费到底由谁出?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
我们先说一般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原被告双方都会聘请自己的律师参与诉讼,那么律师费当然是谁聘请律师谁出律师费。
其次是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中又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情形。
约定情形是:如果原被告双方在之前签订过争议解决方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时的律师费承担问题。如果有这种约定,法院可以裁决由对方支付律师费。
法定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费可以由对方承担的情况,例如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人身权侵权的案件中,法律就有明确规定,你方的律师费可以由对方承担。
结论:所以,在不符合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律师费由聘请方自行承担。其实这也是合理的,毕竟律师是只为你一方服务的。
另外:诉讼费是由败诉方承担的。
诉讼费由败诉一方负担,律师费除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其中,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主要具体规定的情况如下:
1、著作权侵权案件
2.专利侵权案件
3、不正当竞争案件
4、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5、借款担保合同诉讼案件
6、信息网络侵权案件
7、商事仲裁案件
另外,法律援助案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虽然也有律师费的承担规定,但毕竟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而言并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