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教育费和医疗费依据相关票据、个人支付能力约定就可以了。
其实两人可协议一致就可以了,没有统一的模式,算个大致费用既可,并可随着孩子长大,逐年增加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