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受益人有关.这是个开证行免责条款,它是针对交单人的,根据国内银行对信用证议付的惯例,议付行实际只是寄单行,所以这个条款仍然是针对受益人的.这个条款的意思是:
无论UCP如何规定,单据如果有不符点,即使开证行发出了拒付通知书,但是如果申请人或付款方接受不符点,那么开证行有权椐此接受不符点,并放单.此情况下的放单无须得到交单方的同意,并且不构成开证行违反"保持单据,听候处理"的承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在此之前,开证行如果收到过交单人下达的"保持单据,听候处理"的书面指示,则开证行不得擅自放单.
这个条款一般无害,个人认为可以接受.我记得一个案例: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拒付,并发出拒付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表明"保持单据,听候处理".于是受益人联系申请人请求他接受不符点,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但要以降价为条件,受益人不同意,于是申请人拒绝接受不符点.受益人只好在当地寻找新的买家.此期间,该货物在当地的行情大涨,授意人很快以更高的价格销售给当地的另一公司,于是受益人让新买家到银行赎单,结果开证行却说申请人已于昨天接受不符点并赎单,信用证项下款项也已汇出.于是受益人将开证行告上法庭,说开证行违反"保持单据,听候处理"承诺,未经交单人同意擅自放单,要求开征行赔偿差价,由于信用证上没有你现在看到的条款,所以开征行败诉.所以现在有些银行的信用证上就有了上述条款
这是银行对银行的条款,关于放单的约定,与受益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