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摘要,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是工程监理“三控制”主要目标之一,
本文通过监理和业主,施工单位三方的互相制约关系,强化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以确保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可控制的理想状态。 关键词:施工监理;三方关系;质量控制
一、 概述
建筑监理质量控制是工程监理“三控制”主要目标之一,也是整个监理的中心,是其他项目监理的基础。在一项建筑工程中,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错综复杂:有人的质量意识因素,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机械设备,质量控制措施等等。一方面,如果开工前没有做好施工组织工作,没有对图纸及现场情况了如指掌,优良工程也就“干”不出来,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现场监督和施工单位的支持配合,要落实施工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各项工作并按要求组织施工,质量也难以保证。
二、 监理与业主和施工单位关系 可举反面例子,如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
业主和监理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委托合同关通,降低质量要求,造成何种后果等
系,但在建筑市场上及是独立平等的主体。因此监理人员既要充争尊重业主意见,保护业主得益,也要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协调解决业主和施工单位的意见分歧。让业主、施工单位、监理方三个建设主体之间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平等的相互尊重的关系,并应贯穿在建设施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VS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控制有何差异?
此次雄安新区提出“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无疑是监理制度转型的一个重要风向标,关于“监理行业存留”与“监理行业改革”之争一时间甚嚣尘上。与此同时也人疑惑:用工程质量保险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建筑质量能得到更多保障吗?
不同于实质为项目管理活动的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保险本质上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风险管理活动。其以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为保险标的,形式包括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第一方保险)、工程参建主体职业责任保险(第三方保险)等。
承保工程质量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而在工程质量缺陷中,除自然环境因素外,大部分都是由参建各方自身的人为因素造成的(在保险上称为经营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这考验着保险公司的建筑工程质量风险评估能力,以及将难以控制的不可保风险转换成可控的可保风险的实力。
另外针对工程本身所具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当前颇为普遍的高、大、新、特工程特征,为承保工程质量保险,保险公司引入了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或称技术检查服务机构、TIS机构),辅助其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与查勘定损工作。
本文将就工程监理与质量保险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比较,以探索工程质量保险替代工程监理的可能性。
工作立场
现行工程监理制度下,监理单位受聘于开发商,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监督。这一立场普遍存在两个问题:1)监理费用直接控制在业主手中,行动较为被动;2)监理收入由业主支付,公正性较受约束。工程监理的独立性、公正性较难保证,其科学性也受到较大影响。保险公司则独立于开放商与建设商,其聘用的TIS机构更是独立于五方建设主体之外,公正性相对客观,因此科学性较能保证。
另外对于建筑产品的最终使用者——用户而言,其因工程质量缺陷而产生损失的风险来源于开发商。开发商聘用监理单位进行监控,仅仅实现了风险的分配,并未实现风险转移;而开发商投保工程质量保险,则将该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不得不成为用户利益的代理人和代言人。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与用户立场相同、利益一致,能够真正代表用户权益参与工程质量管控。
工作方式
横向来看,工程质量保险更聚焦于质量控制。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的工作范围包括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作为监理单位的职能之一,在实践中也多受限于“旁站监督”,小权力与大责任之间的矛盾难以平衡。保险公司聘用的TIS机构则只涉及质量控制,相较监理而言更专注于质量问题;其对等的权责也能保证其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纵向来看,工程质量保险更能实现全过程质量控制。监理自项目开工起进入现场办公,全过程参与项目施工——监理仅对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其工作范围不涉及前期勘察设计阶段和后期质量维修阶段。而TIS机构虽不在现场常设办公点,仅针对每项建筑工程的特点按照预定的工作计划开展质量风险监督控制检查工作,但其工作范围涵盖自设计至竣工后的全过程,能够实现建筑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
工作结果
工作机制来看,监理单位采取旁站监督、现场巡查、平行检验等措施进行质量监控,并将质量问题报告给业主,后辅助业主采取行动加以控制。保险公司聘用TIS机构控制和评估工程项目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风险,一方面协助保险人采取适当对策控制风险,另一方面给建筑方提供更具公信力的质量报告,双管齐下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精细化程度看,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控制时侧重于程序控制,即确保程序正当,较少严格按照规范的技术参数标准(允许偏差范围)进行控制。TIS机构作为专业风险管理机构,则分层分级围绕具体的质量控制目标开展系统工作,其质量控制工作更为精准。
此外从社会效益角度而言,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还能弥补工程监理的责任缺口:现行法律体系下,工程使用期间出现质量事故造成损失后,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和建造单位)往往可以通过倒闭、无赔偿能力、转移资产、不购买责任保险等途径逃避损害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一方面会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另一方面也能在先行赔付后,有权利向造成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的尚未注销或还在继续经营的责任主体实施代位追偿,实现责任的真正追究。
不难发现,相较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立场更加独立,工作方式更为科学,工作结果也更能带来更大效益。事实上,在2006-2010试点工程质量保险期间,上海已率先采用了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公司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代替业主委托监理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的委托模式)。期待在雄安模式的带动下,工程质量保险替代工程监理的进程将逐渐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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