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85条、第86条规定,如果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送请一定的立法机关进行裁决。这里并不是说,遇到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都必须送请有关机关进行裁决。
当司法机关不能确定选择适用的规则时,应按照《立法法》第85条、86条的规定,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请有关机关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一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立法法》第85条、第86条规定,如果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送请一定的立法机关进行裁决。这里并不是说,遇到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都必须送请有关机关进行裁决。只是在司法机关“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才需要送请有关机关裁决。如果司法机关能够确定适用规则时,则可以自行选择,不必送请有关机关裁决。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司法机关可以自行选择适用规则:
第一种情形: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
第二种情形:新的规定废止了旧的特别规定,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当司法机关不能确定选择适用的规则时,应按照《立法法》第85条、86条的规定,逐级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请有关机关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一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新法优于旧法是首要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次要原则。新的一般法当然优于旧的特别法。
《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建立在必须是同位法的基础上,而且要以同一机关制定为条件。对于由同一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优先适用新的规定而不是旧的规定,是因为:当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对旧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当然应当适用新法。
如果属于其他情况的要看制定的机关分别是什么,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就算是新法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