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

2024-11-13 02: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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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6)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回答2:

协议离婚程序中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律师提示您:所谓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是指: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回答3: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
  同时,离婚协议书没有固定的标准和模式,只要注明双方的信息写清双方的诉求即可。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回答4:

离婚协议需要注意什么?请听家理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的回答。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