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业务没有开增值税发票今年可以补开吗

2025-01-02 08: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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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行。

时限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八)在货物送出时确定已交现金或已有发票为证的相关手续。

扩展资料:

重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发票

回答2:

一般不可以补开,是违法的,处罚如下:
(一)对开票方的处罚。
第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
如果没有同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首先,要责令改正(限期开具发票)
其次,要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处罚金额, 如果属于零售、服务等行业,并且消费者没有举报,应当视为正常经营状态,不予追究;如果是经消费者举报的,应当责令改正,可以从轻(定额)处罚;如果属于企业纳税人并且是数额较大的经常性业务,则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如果同时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则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处理,首先,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其次,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未依法申报行为处以罚款;
第三,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者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最后,如果有违法所得,则予以没收。

  (二)对受票方的处罚。
第一,受票方为自然人或者普通消费者的,应视为正常状态,一般不予追究;但是,对有证据表明是恶意帮助纳税人偷税并且有违法所得的,则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并处罚款。
第二,受票方为企业纳税人的,应以落实“应知义务”为原则,结合“造成后果”和受票方的具体表现区别对待:
(1)对非恶意帮助纳税人偷税(如:主动放弃索取发票权利),并且未造成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的,一般不予处罚;
(2)对虽非恶意但造成了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事实的,应当从保障税收收入的角度出发,如果税款可以追征,应当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受票方则根据其配合追征税款的具体表现和作为,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3)对造成了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并且税款无法追征的,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4)对有证据表明是恶意帮助纳税人偷税并且有违法所得的,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从重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