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事故死亡,6o岁以的父母索赔赡养费的规定

子女事故死亡,6o岁以的父母索赔赡养费的规定
2024-11-14 12:41:26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这个需要先计算整个损失金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补助费+伙食费+精神损失费+赡养费(是否存在60岁以上的直系父母亲,由死者的兄弟姊妹分摊)+抚养费(18以下的直系子女,需要与妻子分摊)+其他法律许可的),按交强险条例,先由交强险赔偿,交强险未赔偿部分在商业险中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主要自责负责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你提供到帮助

回答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