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与丈夫吴铁锡结婚3年后,双方协议离婚,吴铁锡以身有残疾,我在一合资厂工作每月有900多元收入为由,要求我每月给予他300元的帮助。请问题: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能否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的帮助?
如你所述情况属实,吴铁锡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由原来的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它的成立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①被帮助的一方生活上确有困难;②经济帮助仅限于离婚时;③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吴铁锡与你离婚时身体有残疾,生活困难,你每月有900多元的工资收入,给予他一定的经济帮助是完全有能力的,也是你应负的道义上的义务。至于数量问题,你俩可以协商处理,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