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委托律师了解情况。
刑事案件的调查很多时候必须在秘密情况下进行,除非为引蛇出洞,一般不会过早泄露案情,以免打草惊蛇,让犯罪嫌疑人隐匿而难以抓捕,或者有牵连的其他案件难以破获。但被害人有权知晓犯罪嫌疑人是否被抓捕,采取的是拘留、逮捕还是取保候审措施,案件在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六条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案例:北京朝阳一警察私下透露案情收钱80万
中纪委“每月通报”栏目昨天通报了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131起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其中3起案例来自北京,均涉及收受贿赂和回扣,其中2起来自医院,1起来自公安机关。
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副主任科员于晓路在侦办经济案件中,接受张某等人的请托,向其透露案件调查进展以及相关案件人员边控信息等情况,并陆续收受张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80万元。
此外,于晓路在参与抓捕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透露给何某的亲属。经朝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于晓路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
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向办案单位询问案件进展,办案单位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家属告知进展,但是,不得告知案件信息和与证据有关的情况。
对于侦查阶段,在拘留、逮捕时,有义务通知家属,其他的,办案单位没有义务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有权利知道犯罪嫌疑人何时因何罪被拘留或逮捕,羁押在何地,其他的案件信息无权知道。
当然有权利知道了。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