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是有时限的吗?会不会过期无效?

2024-11-24 22:22:58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借条一般没有时限,不会过期无效。
借条通常是在债务人还清全部款项时失效,在此之前,债权人均可以借条为证据到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但借条的诉讼时效会过期,一般为三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因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且该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欠款人书写并签章,表明欠款人已经欠下借款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的书写格式如下:
1、书写抬头,抬头即标题,居中写“借条”二字;
2、在借条上书写借款人和放款人法定姓名,姓名不可用小写或绰号代替,否则此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3、在写借条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在法定姓名后附身份证号码,避免出错;
4、详细书写借款金额,且数字大小写均要书写;
5、写明此款的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以及到期还款的金额;
6、借条书写好后一定要看着借款人在借条下方亲自签名盖章,不可由他人代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写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应该在还款期限到期后,找借款人催要,如借款人还不出钱,就需要叫借款人重写借条;没有写还款期限的借条,有二十年有效期。

回答3:

有期限。你所所说的就是过诉讼时效。

简单的说,如果你的借条上有还款期限,就是借条期限满了以后的第二天算起 又过了两年,债权人(就是把钱借出来的一方)都没有向你主张过还钱, 他再向法院起诉你要求你还钱你就可以对法官说过了诉讼时效(也就是你说的过期了)
再者,如果欠条没约定还款,就是从签订之日起两年期满。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借条期限满了,他每过几个月或者一年就问你你一次钱,这个债物就一直不能过期。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在借贷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一般应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例如:如果你是债权人,你可以每过一年,半年问他要一次,每要一次,诉讼时效中断一次,比如你今天要过了,那期限就要从今天开始重新再过两年,这样你的债权就不会“过期”了(但是你要有证据证明你要过)

回答4:

借条适用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超出诉讼时效的,不会导致欠条的无效,但是会丧失胜诉权。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回答5:

如果未写明具体还款日期、只标明借款日期可视为长期有效,如果标明还款日期而未如期偿还的,诉讼时效为2年,建议在此时间内补签借条或提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