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分情况。如果,你有能力提供证据而故意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则该证据是不能被对方质证,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
其次,如果是客观原因,不能按期提供证据,你要及时申请延期举证或者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未能申请延期或者未申请法院调查,你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证据也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最后,如果庭审时提交的证据,确实对审理本案有重大的证明作用,不加采纳,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法院可以依职权采纳,但要对你进行训诫或者罚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所有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庭控辩双方的质证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庭审时出示的证据也要经过质证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成为定案根据了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开庭前有个庭前会议,控辩双方都出示各自证据给对方看,也可以自己留一部分证据。到法庭调查阶段再出示的证据要有合理的理由说明为什么要现在才出示这个证据,如果理由不合理法庭就会把这个证据排除了。
不一定。过了举证时限通常不能再提交 但是受证据对实体问题的证明力 以及证据是否是新发现的证据等等因素影响。如果是故意隐藏证据 搞证据突袭 而对方有证据证明的 也许法庭也不会采纳。 理论上来说是这样 只是现实中的庭审不太规范 每个法官对这种情况的认识也不一样 这东西受太多因素的影响了...(你说的不太清楚 只能这么回答了)
被法庭采信的都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