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期限快满10年,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怎么办?

2024-12-19 05: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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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司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公司工作近10年,公司可以按法定条件终止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同意情形之外、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回答2:

  你好!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建议你拿着劳动合同去你们当地的劳动监督部门投诉,不行的话,就只能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签订那就赔偿不签订的二倍工资。

  法律依据如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回答3:

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你有权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公司不予签订的,你可以向公司进行索赔,按照每年两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索赔,从你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建议你马上向公司提出书面的请求,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建议你用邮政EMS快递发出,在EMS快递单上写明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回答4:

根据你的描述: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原工资待遇不变的前提下,除非劳动者拒绝续签合同,否则,单位拒绝续签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为: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算。
所以,单位如果决绝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你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希望对你有帮助。

回答5: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