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再婚的事实而与继父母形成的关系。
姻亲关系可以因生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与继父母形成的关系。
所以,离婚后,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况下,或继子女已成年,但其未成年时没有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继父母长期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可以解除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再抚养继子女,以后也无权要求继子女赡养自己。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其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受继父母长期的抚养、教育,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应视为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能因为生父母的离婚而自然解除。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相同。
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时,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继父母可以解除与继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如果继子女已成年,只有继父母一方同意或与继子女双方同意并符合法律规定解除时,双方的身份关系才能解除。
但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并不能因此而消失,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成人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于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又无生活来源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仍应承担生活费用。
○陈健 所谓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指,生父或生母解除婚姻关系后另行结婚,再婚配偶与子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前提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再婚关系解除后,如何处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现行法律未作出详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具体做法不尽相同,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以下看法:
依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具有抚养教育关系是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笔者认为“抚养教育关系”应符合三个要件:共同生活,从形式上看继父母与继子女衣食住行是否在一起;继父母有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如果继父母不愿意与继子女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应作出明确表示;具有一定的年限,临时性和时断时续性的抚养关系不能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离婚时,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有两种情形,其一,在继父母要求抚养继子女的情形下,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生父母要求抚养子女的,因生父母与子女具有血缘关系,应当优先得到满足,继父母可继续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继父母年老后,继子女应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二是生父母拒绝抚养继子女的,可考虑由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生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生父母年老后,子女对生父母、继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其二,在继父母拒绝抚养继子女的情形下,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论生父母是否同意,都必须由生父母抚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不再有抚养或赡养义务。如果确实构成长时间的抚养教育关系,可考虑在离婚时由生父母对继父母作出一定的补偿,理由是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继子女对继父母不再有赡养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二是生父母均已死亡,未成年子女无其他抚养人的情况下,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仍然要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三是再婚生父或生母死亡,另一方还活着,继父母要求解除的,应当予以解除,理由是血缘关系决定生父母的抚养义务是第一位的,只要生父母具有抚养能力,必须承担抚养义务。
继父母年老时,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除非双方一致同意解除的,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