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大哥一直未婚,今年41岁,他想收养一位孤儿,不知如何办理手续。请问题:收养手续应到哪里去办理?
根据《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因此,你大哥要收养孤儿就必须满足上述条件以及《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满足条件后,依下列程序办理收养的手续:①准备好相关材料,如送养人、被送养人和收养人的相关证明材料,收养人的收养申请文件,是孤儿、残疾儿的还应有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②收养人、送养人之间订立书面协议。收养人、送养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订立书面收养协议。③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④对收养协议公证。收养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手续。⑤收养关系成立后,到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办理被收养人的户籍登记手续。
一、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5、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一张; 7、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需要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 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三、收养社会弃婴需要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两人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体检证明; 7、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8、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寸照片二张。 四、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需要的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结婚证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人须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3、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4、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