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扩展资料:
案例:河南警方:解剖尸体未经家属同意不实
河南安阳“8·19公交车杀人案”中17岁受害者耿晨的父亲表示,警方在既没通知家属死讯,又未经家属允许情况下将尸体解剖。对此,河南警方立即就此进行调查。27日,警方向人民网记者作出回应:整个尸检过程不存在家属全不知情的情况。
河南警方向人民网记者介绍了解剖尸体前后的详细情况:“8.19”公交车持刀杀人案案发后,一名受害者在安阳县第二人民医院急救室因伤过重去世,警方随后查明死者名叫耿晨,男,安阳县吕村镇奇务村人。安阳警方立即安排将耿晨尸体运至安阳市公安局尸体解剖室。
8月19日21时许,死者耿晨部分亲属赶至解剖室。 19日22时许,法医正在察看尸表时,死者耿晨亲属涌进解剖室,后经劝解,其家属于20日凌晨1 时左右,自行离开解剖室。
20日9时30分许,河南省公安厅刑科所法医室带领兄弟市局法医和安阳市局法医一道组织开展尸体检验工作。在解剖尸体前,法医召集死者耿晨亲属谈话,当时亲属中有人提出能否不解剖,警方耐心解释,指出因案件侦查需要,必须解剖尸体。
当耿晨尸体从冰柜中抬出,运往解剖台时,其亲属又一拥而上,尸体运送受到影响。这时,警方召集耿晨亲属再次谈话,讲明了解剖尸体的必要性,要求其亲属配合,并告知可以选2名心理素质好的亲属留在解剖室。
其亲属没再表示异议,又有多人帮助将尸体搬运到解剖台上。尸检过程中,死者的两、三名亲属始终在解剖台旁,直至尸检结束。警方表示,在整个尸检过程中,不存在所谓的“在死者( 耿晨) 家属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死者解剖了”这一情况。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江苏检察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参考资料:人民网-河南警方:解剖尸体未经家属同意不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内容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犯罪现场保护是犯罪案件发生地的公安基层保卫组织和治保人员,或所在基层组织,在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察部门的侦察人员到来之前,对犯罪现场要及时进行认真地保护。
一个案件的发生、发现到报案、勘查现场,都有一段时间的间隔。在这段时间内往往由于事主清点失物、死者家属抚尸痛哭,周围群众围观,气候变化,采取紧急措施等原因,使现场的原始状态遭到程度不同的破坏就会影响到办案。
扩展资料
案例:
2014年7月14日的晚上,百色市“110”在同一时间接到多名群众的报警电话,称在新兴路华润超市门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一辆面包车撞翻5名女中学生后不仅没救人,还加大油门驱车逃离案发现场。
民警赶到事故现场时,看到两名约14岁左右的姑娘躺在地上,身旁血迹斑斑,现场还有车辆散落物、制动印等痕迹,周围则聚集不少围观群众。
为保护案发现场和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两组民警分头开展侦破工作:一组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并进行勘察取证,另一组则负责收集肇事车辆信息和车辆行驶轨迹等工作并同时进行布控。现场许多热心群众也积极地向事故处理民警提供事发经过、逃逸车辆信息、车辆行驶路线等。
在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警务站民警及热心群众的紧密配合下,仅20分钟肇事车辆和驾驶员就被俱获。一身酒气的司机下车后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随后被民警带去医院进行抽血,作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百色酒驾司机撞倒5名中学生后逃逸 群众民警携手拦截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