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未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二十一条规定。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如,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等违法事实存在的情况下,烟草专卖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等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处罚金额,应当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