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王某与叶某离婚后,丈夫王某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叶某以与王某离婚为由,拒绝再对孩子履行任何抚养义务。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叶某承担子女的部分抚养教育费用。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答疑
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求。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负有对子女抚养的义务。本案中叶某与孩子是母子关系,叶某当然要履行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理荟萃
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不会改变,每一方均需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