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群在父母亲离婚后,随母亲张雅芳生活,其父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1996年8月26日,王国群在邻居郑行力家玩耍时,将郑家的电视机撞坏,修理费用250元,郑家要求王国群的母亲赔偿。此时王国群的母亲张雅芳因病在家休养,生活很困难,无力偿还。郑家要求王国群的父亲偿还,王父以“离婚后,管小孩不关我的事”为由,不予偿还,无奈之下郑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由王国群的母亲张雅芳承担100元,王父承担150元。
问题:法院的判决对吗?
答: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新修订的《婚姻法》也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自己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有其父母带其承担民事责任。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时,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年满18周岁的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可由抚养人垫付,抚养人不予垫付的,应判决或者调解由行为人延期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