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室温不达标如何解决?
因为我国没有相关的供热条例法规,都是以个省市地方性城市供热条例政策为准,以青岛市为例:
集中供暖时,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市政部门投诉,要求供热单位推还费用和解决问题。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扩展资料: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
青岛市政务网-青岛市供热条例
故障:供暖期间,室内并不暖和,室温达不到16-20摄氏度的标准。
处理方法:按照相关规定,供暖期间,供热方应保证用户家中温度达到标准温度。若用户家中温度尚未达标,供热方应采取措施使室温尽快达标,若无法采取措施使用户家中室温达标,供热方应予以用户相应补偿。
用户家中如室温不达标,可向供热方提出申请,由专业人员进行入户测量,若室温确实不达标,可要求供热方采取措施或给予补偿。
供暖期间,室内温度多少与家中用热设备、装修材质等多种因素有关,用户如发现室温不达标,可先自查原因,检查是否为房间不保温造成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