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改吧,这是我申请协会时候用的,
2009年宿迁市宿城区台球运动协会章程
宿迁市宿城区台球运动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宿迁市宿城区台球运动协会,简称“宿城台协”,缩写为“SCTX”。
第二条 宿区台协是由各台球俱乐部、县、乡、镇所属台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的台球社会团体、俱乐部等单位资源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体育社团,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宿城区台球协会承认中国台球协会的章程和条例,使用中国台球协会公布的规则。
宿城台协会积极依靠社会力量,求得台球运动自身的发展。
第三条 宿城台协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台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指导发展我市台球运动,为促进我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积极推动台球运动在宿迁的普及,努力促进我市台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台球俱乐部、各地区台球协会、组织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上级台球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宿城台协接受宿城区体育局和宿城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宿迁市宿城区台球运动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夜泊湾休闲娱乐会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宿城台协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中国台球协会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全区台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周边各区各县各市台球运动的进步。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普及台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台球运动,以增进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我市体育局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市、县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台球运动交流,增进与各市、各区的台球协会和组织的友谊。
(三)负责协调、组织全市性的各类、各级台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各团体会员、各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台球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拟定有关台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宿迁体育局批准后施行;
(五)负责协调、组织台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台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问题处理,以及教练员、裁判员的考评、晋级事项;
(六)根据宿迁体育局规定,选拔和推荐宿城台协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市级运动员集训和参加各项台球比赛;
(七)负责招聘教练员到我市任教和运动员的训练、比赛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台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开展与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为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十)负责组织台球场地接受协会的专项规范化管理;
(十一)加强台球市场的开发和管理,依法保护协会的名称、会徽、标志物等的产权,并加以合理使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宿城台协直接吸收各台球俱乐部及个人会员,凡对我市台球运动的发展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协会商讨可授予“宿迁市宿城区台球运动协会荣誉部门”称号。
第八条 申请加入宿城台协,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宿迁市宿城区台球运动协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宿城台协的意愿。
(三)服从宿城台协的组织领导,能够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四)是各市、各区、各县、各俱乐部所属台球运动组织或其他合法的台球社会团体等。
第九条 个人会员及俱乐部入会的方法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讨论通过
(三)履行其他有关手续;
(四)由协会颁发会员、会员单位证书
第十条 宿城台协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中国台球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宿城台协组织举办的各类比赛
(三)优先参加宿城台协所组织的训练及各类活动
(四)对宿城台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宿城台协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宣传台球运动,认真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宿城台协合法权益;
(三)完成宿城台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会员单位有义务免费提供场地,为协会组织的训练、竞赛服务;
(六)会员单位有义务接受协会对场地设施器材的技术评定;
(七)向宿城台协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宿城台协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宿城台协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给宿城台协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的,经协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宿城台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发起人单位,拥有对各项活动的组织运营,各类运动员教练员的培养吸纳,协会会员及会员单位的各项决策权!
发起人单位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会员单位
(三)听取和审议会员、 会员单位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宿城台协大会必须2/3会员或会员单位到场后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只有宿城台协大会有权对宿城台协的协会章程进行修改;
(二)参加宿城台协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均拥有表决权;
(三)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的会员单位联合提出,方可提交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全体员代表大会由原发起单位召集,由会长主持会议,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会议;
(五)宿城台协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有二分之一以上拥有表决权的代表赞成,即可当选,任期二年。
(六)会长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则拥有决定性投票权。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发起单位报我市体育局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发起单位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领导宿城台协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发起单位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宿城台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部署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宿城台协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宿迁对台球运动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宿城台协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但不能再一个职务上超过两届),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宿城台协秘书长为宿城台协法定代表人,宿城台协的秘书长是本协会指定的法定代表人并可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宿城台协的会长、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会员大会
(二)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宿城台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宿城台协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体会员大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领导会员及会员单位进行日常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宿城台协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在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处理协会的各项工作。
宿城台协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 具体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
(二) 全面负责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各项管理规章、规定、制度和方针政策;
(三) 开展台球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在我市举办的省、市、区、俱乐部比赛、培训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四) 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五) 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六) 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宿城台协各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依据其职能,制订工作细则,经全体会员大会审批后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各部门实际所属的详细项目工作
本协会暂设4各分管委员会,由各部门主任负责其专项工作
(一)训练教练委员会;其职责是:
(1)招聘吸纳其他省市有资质的教练员来我处任教,培养运动员
(2)挖掘有资质的学员进行培训,组建竞赛队伍
(3)制订台球技术教学、训练和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4)组织教练员、运动员进行培训、考试、审核、评选和晋级事项。
(5)负责制定训练指导思想及队训练比赛、管理等提出建议;组织运动员集训,评选和选派教练员、运动员组队参加大型比赛;
(二)竞赛裁判委员会:其职责是:
(1)在宿城台协的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章程和协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区台球运动的竞赛和裁判管理;
(2)研究、审议和制定自己的台球规则及竞赛制度,制定竞赛规程;
(3)组织举办或承办全省、全市的台球比赛
(4)组织裁判员训练班,培训裁判人员;
(5)审定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资格;组织裁判员考试、审核、评选和晋级事项;
(6)评选和选派裁判员参加大型比赛;
(7)协助组织运动员集训,评选和选派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组队参加大型比赛;
(三)器材装备委员会:其职责是:
(1)在宿城台协的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负责全市全区进行竞赛的台球经营场馆的管理、协调等有关事宜;
(2)在宿城台协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台球场馆标准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3)负责台球场馆管理和评定工作;
(4)提供俱乐部、球会的经营服务支持和交流工作;
(5)协助协会进行研发、评比、审定全市全区比赛标准器材工作;
(四)市场开发委员会:其职责是:
(1)从分挖掘和开发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和发展台球事业;
(2)负责协会的协调和公共活动;
(3)依靠社会渠道进行项目经营开发,积极为项目发展筹集资金;
(4)负责台球项目的市场开发权益;
(5)其超、审核台球项目的经济合同;
(6)负责宿城台协相关法律事务;
(7)为协会工作、项目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宿城台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宿城台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宿城台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宿城台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宿城台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宿城台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我市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宿城台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宿城台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宿城台协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修改
第三十五条 宿城台协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我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宿城台协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发起单位或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宿城台协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宿城台协终止工作前,需在我市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宿城台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宿城台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我市体育局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宿城台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电视广播
第四十一条 宿城台协所组织的比赛及其它各项活动,其广播电视转播权归宿城台协所有。
宿城台协及其会员在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和选拨的权利。
第九章 竞赛及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一)宿城台协对全市全区各级正式比赛,以及宿城台协名义举办的省、市邀请赛及由上级台协组织委托宿城台协承办的比赛和活动直接进行管理;
(二)宿城台协会员之间的比赛,由会员单位管理,但必须向中国台球协会申报并备案;
(三)凡在宿城区内进行的台球比赛和活动,必须按“宿城台协关于竞赛活动的管理规定”执行;
(四)未在宿城台协注册的台球协会、俱乐部或团体,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加宿城台协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会徽等标志物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11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宿城台协秘书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