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38万元的财产保全费用是2400元。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扩展资料
案情
何某因购买生产原材料向甲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并约定因实现债权解决争议产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复印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后何某逾期还款,甲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与乙公司签订委托担保服务合同,由乙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为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公司因此产生诉讼保全担保费3000元。
分歧
诉讼保全过程中,甲公司所支付的诉讼保全担保费是否属于合理必要费用?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评析
甲公司申请保全何某等人的财产,是实现自身债权的合法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甲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是必然的。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因涉案标的较大,财产保全申请人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提供担保较为困难。因此,财产保全申请人通过委托担保人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本案中,虽然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诉讼保全担保费的承担方式,但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本案诉讼亦是因何某违约行为引起,甲公司为此向担保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费可以认定为甲公司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属甲公司的损失部分,应当由败诉的何某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重庆法院网—诉讼保全担保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应当交纳保全费2420元。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财产保全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42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