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继续缴纳,中断部分不能再补缴,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同、缴费档次不同,领取标准也不同。
1、缴费满15年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2、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养老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的,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3、缴费不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若不愿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扩展资料:
根据《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就近医疗原则,自行选择4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本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应有1家社区医疗机构(包括定点乡镇卫生院)。
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到本人选定的4家定点医疗机构、全市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和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灵活就业人员就医时,应当主动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蓝本)。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自缴费之月起6个月后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缴费之月起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
(二)失业人员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60天内进行就业登记并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的。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连续足额缴纳费用。逾期3个月未缴费,间断后再次缴费的,按本办法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享受待遇。
第九条 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负责为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具体办理参保信息采集、保险手册发放、信息变更、人员增减、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事项。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个人可以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此类情形的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和一次性趸缴不足规定年限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可以继续缴纳,中断部分不能再补缴,也不收取利息、滞纳金,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中断后的处理方法
1、养老保险不会作废,养老保险是累计算的,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以上,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到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就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中间允许有断缴;
2、对于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职工是允许中断缴费的,其他中断缴费期间按照欠费处理,必须予以补缴。选择日后补缴的,并继续缴纳,可以接续计算;
3、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扩展资料:
社保补缴报销:
医疗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
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补缴
可以继续缴纳,中断部分不能再补缴。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以个体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缴费基数是:基本养老按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项社保费后,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就业登记证明及社保缴费凭证,残疾人员还需持《残疾人证》,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具实申报缴费月数和补贴月数。
缴费满15年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养老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的,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可以继续缴纳,也可以补交之后再缴纳。按目前规定退休之前累计满15年就行。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这部分缴费人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灵活申报、缴费方式。
所以,只要不跨“缴费年度”,均视为正常缴纳。这里讲的“缴费年度”与“自然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同,社会保险的一个缴费年度是指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像周先生这种情况,前几年中断缴费,是不能够向前补缴的。
扩展资料: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用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相应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在三个月内接续医保关系的,享受医保待遇可不设等待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用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保关系可以按规定在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之间转移。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保关系按规定可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间转移。
但是,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能跨制度转移,只有到下一个参保缴费年度,才可以重新选择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跨制度参加和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可以继续缴纳,中断部分不能再补缴,也不收取利息、滞纳金,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中断后的处理方法
1、养老保险不会作废,养老保险是累计算的,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以上,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到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就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中间允许有断缴;
2、对于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职工是允许中断缴费的,其他中断缴费期间按照欠费处理,必须予以补缴。选择日后补缴的,并继续缴纳,可以接续计算;
3、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4、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5、对于个体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者,因收入不稳定等其他个人原因中断缴费,按照有关规定,按照间断处理,不允许补缴。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到15年时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并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一、保险办理
1、所需资料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中的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通存通兑个人活期存折首页复印件。
3.《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保险资金授权书》(一式两份)。
4.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社保局递交申报材料,社保局经办人员当场对资料和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
2.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并打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核定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备存,另一份交申请人签名确认后由我局备存。
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领取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同、缴费档次不同,领取标准也不同。
1、缴费满15年的: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2、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养老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的,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3、缴费不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若不愿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