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类似西方国家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