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一条“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
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之规定,职工判刑前的工龄,包括军龄均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但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可以与重新参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在乡镇及其以上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享受国家补贴的半脱产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半脱产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在干部或工人岗位上从事专职工作的非国家正式职工。半脱产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是指:
(1)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被直接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或工人的;
(2)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后提干,以后又转业到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3)在最后一次半脱产岗位上参军,复员后被分配了正式工作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龄计算
工龄连续计算是与我国退休职工的待遇直接挂钩的,由于我国各地实行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时间不一致,因此,在工龄连续计算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后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至职工退休时,根据其缴费年限以及缴费基数来核算职工的养老金。
这种方式是基于我国原来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用工体制下的特有情况而进行的制度设计。职工在实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工龄,尽管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缴费年限,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视同缴费年限长短与职工的养老金多少直接挂钩。
在职工被判刑、开除、除名的情形下,前后工龄是否连续计算,原劳动部颁发过一些复函,这些复函至今没有废止,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这些规定,职工被判刑、开除、除名之前的工龄清零,职工再就业的重新计算工龄。
但是,职工被判刑、开除、除名之前的工龄清零,仅指的是实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工龄。也可以理解为,在实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后,职工的工龄与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能够相互一致,不存在视同缴费的年限。因此,基于职工缴费事实的存在,其缴费期间的工作年限不因被判刑、开除、除名而清零。另外,若职工被判刑后发现属于错判,判决被撤销的,或者开除、除名决定被撤销的,前后的工龄连续计算。
坐牢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是清零的,但缴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与释放后就业时间接续计算。
至于为什么?只能去咨询制定这一政策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