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银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一、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借款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其抵押率一般不得超过50%,同时,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二、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物仅限于商业银行开立的储蓄存单、国债等价值稳定、且易于变现的有价证券。银行存单和国债质押率不超过90%,其它有价证券质押率须视其价值分别确定。借款客户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需要公证的,借款客户(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您应提供银行可接受的第三方保证。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全额有效担保。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由银行进行评估,或由银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估价。(质)押担保期间,未经银行同意,借款人或抵(质)押人不得将抵(质)押物重复抵(质)押或转移、出租、变卖、馈赠。对质押的有价证券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如果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住址、户籍、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保证合同修正文本。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应及时通知银行,并重新提供足额担保和签订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