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重要的不可再生的珍贵自然资源。国家对土地实行公有制,它是我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宪法上述规定,土地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二是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发展,城市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突出作用。城市中各种形式的用地十分重要和宝贵。因此,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在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农村和城市郊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一律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虽然由农民个人使用,但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次宪法修正案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有偿转让土地,已经是调整国民经济结构、促进资源优化组合的客观需要。适应这一需要,1988年修改宪法时,将这一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使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范围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土地是十分珍贵的资源,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随着工业化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日趋加快,农业耕地逐年减少。农村荒山荒地作为资源性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开发成本低、办理手续简便的优势,越来越引起土地所有者和开发者的重视。在我区,对荒山荒地的开发利用,已成为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对荒山荒地的规划管理和开发利用,也已成为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课题。
为了加快对荒山荒地的规划管理和有效利用,笔者对全区多个村社进行了调查。调查统计荒山荒地面积公顷,占全区土地面积的。其中,包括国有宜林地公顷,集体造林地公顷,集体宜林地公顷,农民开荒地公顷,二、三产业建设用地公顷。
一、管理利用情况
调查表明,由于全区利用荒山荒地植树造林,在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态平衡、美化环境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利用荒山荒地招商引资、发展二三产业,在农业产业化发展、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和壮大税源方面,也收到了可观的效益。其主要管理利用方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植树造林。全区共有集体林地公顷。其中,近几年新造人工林公顷,预计年增加蓄材量立方米,为集体和农民增加收入万元。农民个人植树方式:一是林场组织农民自愿承包;林场为发包方,农民自愿承包荒山荒地造林,林场收取承包费。二是村委会组织农民承包;村委会为发包方,农民平均分得荒山荒地,村委会收取承包费。三是林业站组织农民自愿承包;林业站为发包方并收取费用。四是农民利用零星荒地自发栽树,农民不交承包费。集体造林主要是迹地更新和义务植树造林。
退耕还林。我区从某年开始,由林业部门组织对农民耕种的册外地,在二十五度坡以上的实行有计划退耕还林,国家给予补贴,林权归退耕者所有,鼓励了退耕还林的积极性。全区退耕还林达公顷。
招商引资办企业。全区利用荒山荒地办企业、修建旅游点面积达公顷。在开发形式上,一是租赁承包,即将实际土地面积按年限承包出去,集体收取承包费,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合同期限一般为至年;二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即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计划、规划手续,将荒山荒地使用权转让给单位和个人。近几年,全区通过利用荒山荒地招商引资办企业、租赁承包、变卖等,共为集体增加收入余万元。
发展多种经营。全区利用荒山荒地发展多种经营公顷。其中养鹿、养牛、养羊占地公顷;栽植果树公顷;种植药材公顷;种植瓜类公顷。从经济效益上看,养殖业优于种植业,多种经营优于非保护地粮菜生产。
置换或变卖。盘活可开发利用的荒山荒地,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全区共置换出荒山荒地(其中包括部分有林地)公顷,用以修建标准化道路公里。
此外,有公顷被农民开垦耕种,约占全区耕地面积的十分之一;其中,大部分在二十五度坡以下,全部为册外地,农民不交纳农业税。还有公顷未被利用的荒山荒地,主要指宜林地未利用部分和不宜林地;其中,宜林地公顷、不宜林地公顷。
二、存在的问题
管理不到位。一些村社对荒山荒地管理不严,农民开小片荒无人管、无人问,开荒种地后既不交农业税,又不交承包费,耕种与弃种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集体经济组织开发使用时从中作梗;有的地方随便取土挖沙,埋坟修墓,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产生火灾隐患;有的农民承包荒山荒地后,不及时植树造林,闲置或改为他用;有的植树后得不到有效保护,被割柴、放牧、毁坏;还有的是义务植树成活部分林权不清,无人看管。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
村社对荒山荒地开发缺乏规范。一是开发利用时无规划,有些是业主占山为王,随意扩大面积,有的已妨碍了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二是开发建设时不履行有关手续、不交纳有关费用,喊着先上车后买票,结果是上了车也不买票;三是各业干扰,你栽树、我放牧、他养蛙,谁也没发展起来。
开发效果差。一些开发商(业户),依据优惠政策或托关系、找熟人,以较低的价格获取了开发权,但开发建设后,都不完全履行合同。如有个村,几年来引进三产业户户,占地公顷,其中有一半以上业户尾欠开发费用,合计金额达多万元。为了发展旅游业,村为旅游点修建了标准水泥路,业户应分摊费用万元,而他们却一分也不交。有的业户以经营效果不好为借口,逃避纳税。还有的个别业户开发占地后,始终不建设、不投产,造成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