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提供安全,秩序,公民基本权利和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等方面的需要.它区别于微观经济主体的个别需要。
社会公共需要包括政府执行其职能以及执行某些社会职能的需要,如国防、文教、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以及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风险产业的投资;广义上还包括为调解市场经济运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等等。
1、非加总性。社会公共需要是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他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人人有份的个人需要或个别需要的数学加总。
2、无差异性(集中性)。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可以无差别的由每个社会成员共同享用,一个或一些社会成员享用这种公共物品,并不排斥其他社会成员享用。
3、代价的非对称性。社会成员享用为满足社会需要的公共物品,无需付出任何代价,或只支付与提供这些公共物品的所费不对称的少量费用。
4、外部性。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一般具有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指的是一个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或生产者的生产行为给其他消费者或生产者带来利益或损失。外部效应往往会导致公共物品供给的过度与不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公共需要
1、社会公共需要或公共产品的层次性
公共产品具有空间层次性(受益范围),有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分别适合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按受益范围确定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责符合效率原则
众多地方性公共产品具有外溢性,可采取主受益地区举办、中央补助的提供方法以实现成本和收益的有机结合
2、提供公共产品的收入来源(税源)具有层次性:不同税种具有不同的税源和调节功能,适合分级征管
凡税源普及全国且流动性大、调节功能大的税种,应归中央;凡税源较固定且税基较窄的税种,应归地方
因划分收支标准不同,一般会形成如下的分配格局:支出偏重于地方,收入偏重于中央。因此,必须通过转移支付弥补地方财政缺口
3、集权与分权关系
(1)主张集权者,从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外溢性、地区调节和收入平衡等角度提出集权更有效
(2)主张分权者,从公共产品的差异性、密切纳税人和地方官员的关系、部分零星税种适宜地方征收等角度提出分权更有效
过度集权和过度分权都不可取。集权与分权关系是不断调整变化的,但往往以集权为主,分权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