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图书馆借书损坏如何处理??

2024-12-25 22:11:30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青岛大学图书馆入藏之书刊资料均为国家的宝贵财富,读者必须爱护,妥善保管。为确保图书资料的完整无损和流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读者借阅书刊资料,不仅有使用的权利,也有爱惜的义务。如有遗失或损坏,必须负责赔偿。
二、遗失的书刊资料,以赔偿原书为原则。如在本学期内不能赔偿原书,将分别按下列规定赔偿:
1、近期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按原价的五倍赔偿,早期出版的按原价的十到二十倍赔偿。贵重、单本图书按原书价的十倍到二十倍赔偿。
2、多卷集和连续出版物遗失其中某卷、期者,按单本的十倍或全年五倍赔偿。
3、国内出版的现期期刊,遗失一册,按全年度定价的五倍赔偿,国外出版及港台版现期期刊,遗失一册, 按全年度定价十倍赔偿。期刊合订本遗失一册,按原价的十倍赔偿。
4、外文原版图书或影印图书,港台版图书遗失一册,按原价的十倍赔偿。
5、中文、外文资料参照上述赔偿办法处理。�
6、珍贵和稀有的图书期刊资料,遗失一册,按原书价,全年订价的十倍赔偿。
三、遗失书刊资料,须由遗失者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才能办理赔偿手续。如发现故意隐藏者,除予以通报批评外,借书者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四、书刊资料如有损坏(包括批、画、涂抹等),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损坏书刊资料的正文、插图、附表等已无法修补者,按遗失处理。如赔偿完全相同的书刊资料时,被损坏的书刊资料经我馆注销后,一般可归赔偿人所有。
� 2、书刊资料被污损,但经修理可复原时,应由损坏者负责修理,并付一定罚金。因此拖延还书期限,由损坏者自负;如由我馆代为修理,修理费由损坏者负担。
� 3、对故意毁坏图书行为,图书馆给予50-100倍罚款(被毁坏图书原价)外,还应报请校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 4、对毁坏图书的安全系统、条码者,按偷书处理。
五、无论遗失或损坏,在未照章赔偿前,暂停借阅。如故意拖延不赔,图书馆将给予严肃处理。
六、读者在借阅书刊资料时,应仔细检查所借的书刊资料,如有损坏,应立即向本馆声明,否则,在还书后发现有损坏情况,由当前借阅者负责。
七、对偷盗我馆书刊资料者,图书馆除按被盗书价的50--100倍对其罚款外,还将报请有关部门进行纪律处分。�
八、爱护图书、人人有责。凡对盗窃、毁坏图书行为进行检举者,经查证落实,图书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