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马鞍山博望区法院近日调解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施工单位当庭给付原告徐某赔偿款3.5万元。
2014年1月,徐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到田里干农活途径一大桥工地时,连人带车翻入大桥施工单位开挖的土坑内,不省人事,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索赔未果,徐某将施工单位告到法院。
庭审中,双方分歧很大,徐某认为施工单位开挖的土坑没有及时填平,又未设立防护栏和警示标志,致其跌入坑内受伤,应予赔偿;而该施工单位认为,徐某跌入坑内是其不小心所致,应自行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表示,为了避免发生类似事件,施工方要在开挖的土坑周围摆放警示标识,并安排专人看护,警示标识应该醒目且在夜晚被灯光照射时能反射强光。如此,一旦发生事故,施工方可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未设警示牌致人损害 担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施工方也有责任,具体由交警定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