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支部书记是否可以参选村委会主任?有无具体明确规定?

2024-12-13 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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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村党支部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从此能够看看出,两者的产生方式不同,如果一个人同时被选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并不矛盾,身兼两职俗称“一肩挑”。“一肩挑”的直接政策依据是2002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中办发【2002】1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这个通知中规定:“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提倡把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提倡拟推荐的村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以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村委会主任,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提倡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支部委员成员”。

回答2:

可以。并无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