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文,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学生应当负有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只要是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任何合同要赋有法律效力,前提之一便是合乎法律规定。对于学校的这个规定,意图在于免去法定义务,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这种条文在法律上会被认定无效,即使签字,也不能免除校方的赔偿责任,这点你可以放心。
关于这个告知书,我觉得你最好还是应当去找校方反映你的看法,告诉他们其中的道理,望他们能删去该条款。如果校方不同意,可以向教育部门反映,制止类似条款,让各位家长能放心。
最后还要再次强调一下,即使您签了,真正发生纠纷的时候,该条款也会因为违法而无效,不会因为你签字而有影响,所以不用太过担心~~
以下是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签字会有法律效力,所以你可以去校方反映此事。
学校这是推卸责任的说法,同时这份告家长书也是格式合同,即使签了学校也不能免除安全管理的责任义务。
无效,这时校方单方推卸责任,属于无效条款,在侵权责任法里明确规定了相关责任,可以去公证处咨询一下,问问这种条款是否有效,若是无效可以在公证处的帮助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