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赢了,执行的时候说被告的财产都没有在他名下怎么办?

2024-12-22 15: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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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所说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有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何种情形属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你以上所说的情况,如果对方在法院判决后转移车辆(车辆如属对方名下,法院是可以查的到的)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在执行中如果他不按判决履行义务,他就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夫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夫妻双方承担民事责任的特殊性。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本来未被法院判决确定为履行义务的主体,而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而承担责任的实例并非罕见。但是,执行权扩张的法定性和有限性也决定了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有限性,即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应有可为与不可为之分。

  一、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

  三、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一方承担责任,但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的,也应分别情形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不论财产归谁所有,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财产仍得以执行,共同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履行义务的,夫妻双方均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3.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对共同债务仍应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财产执行完毕仍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继续偿还债务,另一方不再负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

  4.如果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对财产的处分行为,也可以以双方为共同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夫妻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