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在一次舞会上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半年后准备结婚时,因张某无房,李某提出结婚后可以住自己的一套两居室,但由张某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张某暂无资金,但又不愿意惹李某不高兴,于是向朋友小可借了10万元现金,将房屋装修一新。房屋装修好后,李某高兴地与张某领取结婚证,并按期举行婚礼。
刘云律师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负担问题。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没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债权人作出承诺,不会在债务人的配偶与债权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也无法律上的根据和理由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的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且婚前所欠债务的资金或财务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当然,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因素判断。
上述案例中,小可与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产生于张某婚前,但该笔借款用于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张某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张某的该笔婚前债务中的资金已转化为夫妻双方婚后物质生活的条件,即与婚后共同生活有了明确的因果关系。因此,该债务应比照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处理,小可可以要求张某与李某双方共同承担清偿。
婚前个人债务,婚后是个人偿还,还是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 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 债务人 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 结婚 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 夫妻共同财产 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