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0年7月13日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自当月19日起施行),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19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0.07.13
【实施日期】2000.07.19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
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